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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1-01

A-8同時履行抗辯權

A-8同時履行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係指雙務契約當事人,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拒絕給付之目的為使他方同時履行其義務,確保自己債權之實現,具有擔保債權實現之作用。
倘若對方已經履行該債務時,此抗辯權利即為消滅,不得拒絕給付,需同時履行自己之債務。同時履行抗辯權所適用的範圍限於雙務契約並附有對價關係之債務
依同時履行抗辯權在未經債務人行使以前,仍可發生遲延責任問題,必須行使以後始能免責(最高法院 50 年度台上字第 1550 號判例意旨參照)之法理,有先為給付之不安抗辯權亦應於行使後方有排除給付遲延之效力。
雙務契約,是指雙方當事人互負對價關係之債務契約。彼此債權債務關係相牽連。
對待給付,是指雙方當事人之債務為對價關係,兩者為相對立之地位。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租屋資訊網 http://houserent.cpam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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