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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1-01

A-9強制規定

A-9強制規定


所謂強制規定,係指命令當事人從事某種行為之規定,且此種法律規定乃當事人不得任意約定加以排除;基本上,法律行為只要違反強制規定,多為無效。強制規定乃涵蓋於各種法規命令,如法律、行政規則、地方政府所頒布之命令等,其常以「應」之形式存於條文內容之中,如民法第819條第2項規定:「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然而亦有例外,如民法第427條的出租人負擔稅捐義務:「就租賃物應繳納之一切稅捐,由出租人負擔。」,依最高法院65年臺上1119號判例,非屬強制規定。
原則上,強制規定多非出於民法債篇,蓋基於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自得合意形成法律行為之內容。但為保護經濟弱勢,民法多於租賃一節中設有強制規定,如民法第423條出租人對於租賃物之交付及合用之保持義務。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租屋資訊網 http://houserent.cpam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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