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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1-01

A-15押租金

A-15押租金

 

在民法條文並無「押租金」這個名詞,性質是用來擔保承租人日後履行其義務的擔保品,應為擔保金或保證金,故適用土地法第99條擔保金之限制及抵付。

押租金,係指租賃契約成立時,以擔保承租人之租金債權或租賃物損害賠償責任為目的,由承租人或第三人交付於出租人的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押租金契約係屬要物契約,從契約。承租人就其擔保債務未為清償時,出租人即得逕就押租金求償。於租賃關係終了,且無債務不履行的情形時,出租人應返還押租金。押租金契約既為要物契約,以金錢之交付為其成立要件,故出租人為將其所受的押租金交付與租賃受讓人,租賃關係消滅後,承租人自不得向受讓人請求返還押租金。(司法院院字第1909號解釋參照)

在民法條文並無「押租金」這個名詞,但於司法判決中常為引用,因性質是用來擔保承租人日後履行其義務的擔保品,故適用土地法第99條擔保金之限制及抵付。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租屋資訊網 http://houserent.cpam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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