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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1-01

A-17出租人

A-17出租人

 

在租賃契約中,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的人,為出租人。
由於債之相對性,出租人不必要是租賃物之所有權人。故依據法律規定或契約?定並經租賃物所有權人同意後,出租人可以為以下六種身份:
一、租賃物所有權人
二、企業管理經營人
三、典權人,在典權之典期內,可以將典物出租以獲取收益
四、使用權人,依法獲得某種財產使用權的人,可以將財產出租
五、代理人或占有人,即以善意占為己有或有權代理的人
六、在徵得出租人同意後,承租人可以將財產再出租,成為新租賃關係中的出租人。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租屋資訊網 http://houserent.cpam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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