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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1-01

A-20承租人

A-20承租人

 

承租人,係指在租賃契約中,享有租賃物財產使用權,並按約定支付租金於契約當事人另一方,並按契約約定,可有權占有及使用收益租賃物。

承租人的主給付義務是支付租金,並在租賃契約終止後,承租人應返還租賃物之占有於出租人。

在租賃契約終止後,承租人應「回復原狀返還」租賃物。如租賃物有毀損、滅失的情形,承租人雖然返還租賃物,但出租人受領之物與交付之物有異,承租人會有債務不履行的問題。在租賃物有生產力的情形,承租人返還時應保持租賃物生產力之義務(民法第455條)。此外,若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使用、收益,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並不構成返還義務上的債務不履行。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租屋資訊網 http://houserent.cpam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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