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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1-01

A-31仲介

A-31仲介

 

所謂仲介(即不動產居間),指的是從事不動產買賣、互易、租賃之居間或代理業務,亦即與當事人約定,為他方報告不動產買賣租賃等相關經濟行為之締約機會,甚或代理他方締約或履約;或受契約當事人雙方之委託,積極周旋於雙方之間為之說和,並於主契約成立時收取報酬。

按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22項規定,委託不動產經紀業為上開居間或代理業務時,應出具不動產出租、出售委託契約書等,乃立法者為求當事人於委託出售及出租等行為時可以謹慎評估並避免爭議。

不動產經紀業之仲介性質上屬要式契約,其成立以上述要式行為充足為必要。又為保障交易雙方之權益,仲介業者負有製作說明書及解說的義務,而說明書之內容不得與內政部所頒佈之「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有所牴觸。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租屋資訊網 http://houserent.cpam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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