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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1-01

A-33不動產經紀業

A-33不動產經紀業

 

所謂不動產經紀業,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指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經營仲介或代銷之公司或商號。是其業務範圍涵蓋不動產買賣、互易、租賃之居間或代理業務,以及受起造人或建築業之委託,負責企劃並代理銷售不動產之業務。
一、經營不動產經紀業者,應向主管機關檢附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一式二份。
(二)公司負責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商號負責人、經理人名冊,及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倘未經許可而為上開性質之業務者,依不動產管理條例第32條可處公司負責人、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二、辦理不動產經紀人證書之申請
凡中華民國國民或外國人經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並具備一年以上經紀營業員經驗者,得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地政處或縣、市政府請領不動產經紀人證書。其規範事項如下:
(一)經紀人員應專任一經紀業,並不得為自已或他經紀業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
(二)經紀人證書有效期限為四年,期滿時,經紀人應檢附其於四年內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團體完成專業訓練三十小時以上之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換證。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租屋資訊網 http://houserent.cpam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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