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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1-01

A-35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約定專用

A-35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約定專用


功    能:【名詞定義及解釋】        使用對象:【房東、房客、業者、政府部門/研究者】
租賃行為週期:【居住使用】
關鍵字檢索:【使用權、共用、專用】


一、共用部分
(一)依公寓大管理條例第三條第四款規定,共用部分係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例如建築物座落之基地、主要樑柱、地下室、電梯間等等與其他既成之共同使用部分,及使用財產之必要、或便利、或維護安全所必要之設施。另同條第六款有約定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
(二)共用部分成立的原因有二,第一是法定共用部分,如「法定空地、法定防空避難設備及法定停車空間」此種為當然之共用部分;第二乃是構造上或性質上之共用部分,對建築物基礎結構及安全或維持共用所必需之部分。
二、約定專用部分
即公寓大廈的共有部分經規約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該部分即稱作專用部分,常見者如停車位、頂樓加蓋等。然若所有的共有部分皆能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則恐侵害他區分所有權人之權益,故公寓大廈條例第7條特別規範了約定專用部分之範圍。又使用人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即規約使用約定專用部分,並負擔其修繕、管理、維護之費用。
〈附記〉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規定,下列部分不得約定為專用部分:
一、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二、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
三、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四、約定專有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
五、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租屋資訊網 http://houserent.cpam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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