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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1-01

A-36區分所有權人

A-36區分所有權人


功    能:【名詞定義及解釋】        使用對象:【房東、房客、業者、政府部門/研究者】
租賃行為週期:【居住使用】
關鍵字檢索:【使用權、公寓大廈】


區分所有,為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

區分所有權人,係指擁有上述『區分所有』的所有權人。(簡單說,指大廈中每ㄧ個戶之屋主或所有權人,即該建築物的登記者就是區分所有權人,與『住戶』或『承租戶』等之定義不同)

按區分所有建築物,係由專有部分及共有部分所組成,而所謂專有部分是指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可獨立,且得單獨為所有權之標的者,如以牆壁區隔、具獨立出入門戶與水電設施之住宅;共有部分則指前述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附屬物,其特點為構造上與使用上均缺乏獨立性,如電機房、水塔、樓梯間、底層門廳等。是建築物區分所有權通常由專有部分所有權及共有部分共有權組成,亦即一區分所有權人會有二個所有權。

惟應注意,區分所有權人行使其權利時,就專有部分之利用不得違反區分所有人之共同利益,例如放置易燃之危險物品或建築物樓板無法承受重量之巨石。至於就共有部分,其用益與管理行為(如租賃、修繕等)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規約之內容而為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租屋資訊網 http://houserent.cpam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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