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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1-01

A-38公共基金

A-38公共基金


功    能:【名詞定義及解釋】        使用對象:【房東、房客、業者、政府部門/研究者】
租賃行為週期:【居住使用】
關鍵字檢索:【費用分擔、使用權、管理費、公共基金】


所謂公共基金,是指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規定,由區分所有權人決議,或起造人依規定繳納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例第1項第款所定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公共基金之標準,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計算之)公共基金因涉及大廈管理、維護以及修繕之執行,不得決議分配予全體區分所有權人。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第3項規定:「公共基金應設專戶儲存,並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其運用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另依內政部營建署88年5月6日88營署建字第57862號函示內容:「按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前項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又按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及第11條第2項業有明定。公寓大廈公共基金之用途及運用方式應以前揭規定為原則,本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將公共基金全數分配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實屬不宜,恐有將妨礙公寓大廈正常修繕、管理、維護之執行,影響住戶權益之虞。」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條第1項載明:「為加強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提昇居住品質,特制定本條例。」為社區公共事務之正常運作及生活品質之提昇,有關區分所有權人主張均分公共基金乙節,依內政部函示內容保留公共基金作為日後社區管理維護費用支出來源為宜。

而管理費之意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其實並無管理費這個名詞,因此對於其收取也無定立明確的標準。通常是指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條例第10條第3項及第1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由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之費用,處理例如像樓頂平台之修繕,因樓頂平台屬共用部分,如屬結構修繕之事宜,應由管理委員會負責修繕漏水之部分。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租屋資訊網 http://houserent.cpam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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