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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1-01

A-39租賃之稅捐

A-39租賃之稅捐


功    能:【名詞定義及解釋】        使用對象:【房東、房客、業者、政府部門/研究者】
租賃行為週期:【租屋動機、居住使用】
關鍵字檢索:【稅賦】


租賃所得稅規定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五類,租賃所得應就租金收入減除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申報。
按民法第427條規定,「就租賃物應納之一切稅捐,由出租人負擔。」本條適用上必須與租賃物有關之稅捐,如:租賃物不動產之房屋稅與地價稅、租賃汽車之牌照稅與燃料稅等,始由出租人負擔。
民法第427條並非強行規定,得由當事人約定之,但該約定僅生私法上之效力。如租賃契約中約定由承租人負擔者,縱使承租人不為繳納,稅捐機關仍能以出租人為納稅義務人,通知出租人繳納。因雙方當事人所定之契約僅發生私法上之效力,稅捐機關係依法行使公權力,故雙方之約並無公法上效力。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租屋資訊網 http://houserent.cpam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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