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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1-01

A-26代理人

A-26代理人

 

代理係指在代理權限內,代理人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或所受之意思表示,而直接對於本人發生效力之效力行為。
一、代理人須具備的要件有五:
(一)代理權:代理權係指以代理人名義所為法律行為之效力,直接歸屬予本人的權能、資格或地位。
(二)法律行為上的意思表示: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所為的意思表示或所受的意思表示,包括單獨行為、訂立契約的要約或承諾等。
(三)以本人名義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所為的意思表示,須以本人名義為之。
(四)代理人其人的要件: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第104條)。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代理人。
(五)代理行為的容許性:任何法律行為原則上均得為代理,包括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但身分行為,因具有一身專屬性質,原則上不許代理。

二、代理人又可分為:
(一)法定代理是指代理權依法律規定而發生者,即父母代理權(民法第1086條)、監護人代理權(民法第1098條)、夫妻互為代理人(民法第1003條)。
(二)意定代理是指代理權依法律行為授與者(民法第167條)。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租屋資訊網 http://houserent.cpam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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