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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1-01

A-27法定代理人

A-27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係指依法律規定而有代理權之人,係代理權之一種,其代理行為的效果直接歸屬與本人。
下列三者為法律行為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為之或或其所為之法律行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一、無行為能力人(指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其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
二、限制行為能力人(指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其行為能力並非完全欠缺,然其為法律行為時,應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否則無效或不生效力。
法定代理人代理權發生之原因係本於法律之規定,如父母為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監護人為受監護宣告人之法定代理人。
法律上為保護限制行為能力人之利益,並兼顧交易安全之目的,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依第78條之規定,無效;其與他人所訂立之契約,依第79條之規定,須得法定代理人承認始生效力,在法定代理人未為同意以前,該契約將處於效力未定的狀態。 但如係單純獲得法律上利益者,如單得權利,單免義務之行為,或依限制行為人年齡及身份,為日常生活所必須者,則雖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亦使其發生效力。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租屋資訊網 http://houserent.cpam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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