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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1-01

A-42契稅

A-42契稅


功    能:【名詞定義及解釋】        使用對象:【房東、業者、政府部門/研究者】
租賃行為週期:【租屋動機、簽約過程】
關鍵字檢索:【稅賦】


契稅是指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對於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內之土地得免徵契稅。

契稅種類

稅率

納稅義務人

買賣契稅

6%

由買受人按契約所載價額申報納稅。

典權契稅

4%

由典權人按契約所載價額申報納稅。

交換契稅

2%

由交換人估價立契,並各就其承受的部分申報納稅。

贈與契稅

6%

由受贈人估價立契並申報納稅。

分割契稅

2%

由分割人估價立契並申報納稅。

占有契稅

6%

由占有不動產而依法取得所有權的人估價立契並申報納稅。


 

民法規定所稱不動產者,係指土地及其定著物。另外財政部解釋,得以交換稅率課徵契稅者,僅以不動產互易為限,如以土地租賃權與房屋所有權互易,非屬不動產之互易,自無按較低交換稅率百分之二核課契稅之適用,應按買賣稅率百分之六核課契稅。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租屋資訊網 http://houserent.cpam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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