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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1-01

A-43印花稅

A-43印花稅


功    能:【名詞定義及解釋】        使用對象:【房客、房東、業者、政府部門/研究者】
租賃行為週期:【租屋動機、簽約過程】
關鍵字檢索:【稅賦】


按印花稅法第1條規定,本法規定之各種憑證,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書立者,均應依本法納印花稅。
一、印花稅課徵範圍
(一)銀錢收據: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
(二)買賣動產契據:買賣動產所立之契據
(三)承攬契據:承攬契約所定訂之契據
(四)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
二、印花稅稅率:
(一)銀錢收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二)買賣動產契據:每件稅額四元,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三)承攬契據: 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四)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租屋資訊網 http://houserent.cpam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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