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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1-01

A-44房屋稅

A-44房屋稅


功    能:【名詞定義及解釋】        使用對象:【房客、房東、業者、政府部門/研究者】
租賃行為週期:【租屋動機、居住使用】
關鍵字檢索:【稅賦、費用分擔、契約自由】


房屋,係指固定在土地上之建築物,供營業、工作或住宅用者。房屋稅是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
房屋稅之課徵對象可分為:
一、房屋所有人
二、房屋設有典權之典權人
三、共有房屋之共有人
四、如房屋所有權或典權人住址不明,或非居住房屋所在地者,應由管理人或現住人繳納之。
五、租賃契約中存續中,租賃物所生之稅捐應由出租人負擔納稅義務。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租屋資訊網 http://houserent.cpam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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