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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1-01

A-47損害賠償

A-47損害賠償


功    能:【名詞定義及解釋】        使用對象:【房客、房東、業者、政府部門/研究者】
租賃行為週期:【居住使用】
關鍵字檢索:【修繕,瑕疵】


損害賠償之債者,係指以賠償損害為標的之債。
一、損害賠償須具備的要件有四:
(一)須有損害發生之原因事實。
損害賠償之債的發生原因:1.有基於法律行為,例如:依契約-保險契約、人事保證契約;2.有基於法律行為,例如:債務不履行、侵權行為等。
(二)須有損害發生。
(三)損害與原因事實間須有因果關係。
(四)須賠償義務人有故意或過失。

損害賠償的方法主要是以回復原狀或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法第213條、第214條)。損害賠償的例外為金錢賠償(民法第215條),請求金錢賠償是因回復原狀遲延(民法第214條)、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原狀顯有困難(民法第215條)、法律另有規定者及契約另有訂定者(民法第213條)。

二、關於損害賠償的範圍分為以下四種:
(一)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給予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民法第216條)。而「所受損害」,即現存財產因損害事實的發生而致減少。「所失利益」,指新財產的取得,因損害事實的發生而受妨害。
(二)損益相抵,係指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並受有利益,其請求之賠償金額,應扣除所受之利益。
(三)過失相抵,損害的發生,因被害人或第三人與有過失時,使加害人全負賠償責任,實過於嚴格,宜在一定要件下,得減免賠償金額,以符公平原則(民法第217條)。
(四)債務人生計的斟酌,須限於損害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如賠償致使賠償義務人的生計有重大影響,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民法第218條)。此為強行規定,當事人不得約定加以排除。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租屋資訊網 http://houserent.cpam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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