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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1-01

A-49無故侵入住宅

A-49無故侵入住宅


功    能:【名詞定義及解釋】        使用對象:【房客、房東、業者、政府部門/研究者】
租賃行為週期:【居住使用】
關鍵字檢索:【隱私權、使用權、無故侵入】


一、本罪所欲保護的法益為,居住之自由。為維護個人之隱私權,個人基於意思自由,得自行決定是否允許他人進入其住宅。

二、構成侵入住居罪之要件有以下:
(一)無故:無法律上原因。
(二)實行以下行為:
1.侵入:違反居住人或管理人之意思,擅自進入之行為。
2.隱匿:進入他人住宅後,埋伏隱匿於內,使相對人難以發現。
3.留滯:行為人受居住人或管理人為退去之請求,仍滯留於住宅內之行為。
所謂他人,係指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正處於使用住宅、建築物、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之人,如租賃關係中之承租人。

三、住宅:
(一) 長期或一時之使用,如公寓大樓、租賃之房屋、旅館。
(二) 日常使用不必供起居飲食,如實驗室。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租屋資訊網 http://houserent.cpam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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