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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1-01

A-50強制罪

A-50強制罪


功    能:【名詞定義及解釋】        使用對象:【房客、房東、業者、政府部門/研究者】
租賃行為週期:【居住使用】
關鍵字檢索:【使用權、斷水斷電、鎖卡】


強制罪之保護利益,為個人之意思決定自由以及身體活動自由。構成強制罪之行為是以強暴、脅迫為手段,可分為以下兩種:
一、使人為無義務之事
行為人並無任何權利,相對人無任何義務,使相對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

二、妨害他人行使權利
妨害被害人在法律上所得為之一定作為或不作為。

本罪強暴脅迫之程度只須達足以妨礙他人意思決定或身體自由為主,不以完全喪失其自由為必要。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租屋資訊網 http://houserent.cpam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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