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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1-01

A-52買賣不破租賃

A-52買賣不破租賃


功    能:【名詞定義及解釋】        使用對象:【房客、房東、業者、政府部門/研究者】
租賃行為週期:【居住使用】
關鍵字檢索:【買賣不破租賃】


買賣不破租賃,係指的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後,由承租人繼續占有中,出租人如將租賃物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在租賃契約存續期間內,得主張租賃契約繼續存在,換言之,承租人仍得以原租賃契約對抗第三人(即租賃物受讓人),不影響承租人使用收益租賃物之權利,例外使租賃契約具有物權的效力。此條規定是基於維持租賃契約之安定性及保障承租人之權益。

買賣不破租賃偏重於保護承租人的使用、收益權利,但於民國88年民法修正案中,增加有關民法第425條第2項規定,對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5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此涉及承租人的使用收益權利何時消滅的問題。依第425條第1項規定,所有權人不得否認承租人的使用、收益權,結果使得承租人受到原債權契約之保護,但實務上遇到假造租賃契約的狀況,致使假的承租人得對買賣標的物主張使用收益權,買受人的所有權就萎縮了,於是在立法政策上又於第425條第2項規定對未經公證的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超過5年或沒有設定終止期限者,使所有權人得否認承租人的使用、收益權利。不過,第425條第1項之適用範圍不限於不動產租賃,還可適用於動產,此範圍與第425條第2項只排除不動產的情形有別。買賣不破租賃在第三人得所有人同意而為出租時,仍得類推適用。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租屋資訊網 http://houserent.cpam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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