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 home,

My life,

My love

最新消息

2017
-
01-01

A-54物上請求權

A-54物上請求權


功    能:【名詞定義及解釋】        使用對象:【房客、房東、業者、政府部門/研究者】
租賃行為週期:【租賃關係結束】
關鍵字檢索:【土地、租賃物返還】


物上請求權,是基於維護所有權人對標的物所應有的支配狀態,於有妨害其支配之情事存在時,為排除妨害而賦予所有權人請求不法干涉人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權利。物上請求權主要有三種類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所有權妨害除去請求權及所有權妨害預防請求權簡述如下:
一、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按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即當所有人失去其所有物之占有時,對於法律上無正當權源而占有其物者,得請求返還所有物以排除侵害之權利。例如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未經出租人同意,仍繼續占有其所有之房屋,則出租人得據此向承租人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又受害人所請求返還者,乃遭無權占有之「物」,而非所有「權」,蓋請求權人不因無權占有而喪失所有權。

二、所有權妨害除去請求權
按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此項請求權係針對以占有為手段以外之方式而妨害所有權的行為,請求除去妨害之權。例如無權占有他人土地之人,擅自於該土地上建築房屋時,土地所有人即得據此請求拆屋(所有權妨害除去請求權)還地(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三、所有權防止妨害請求權
按民法第767條第1項後段:「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即所有人對於任何可能致使所有權遭受侵害的事由,請求排除以防範未然之權。例如甲之門窗應久未修繕,已搖搖欲墜而恐有砸毀乙所有之房屋之虞時,則乙可據此請求甲為修繕或其他辦法以排除可能之侵害。應注意,又依民法767條第2項,上述請求權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皆得準用。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租屋資訊網 http://houserent.cpami.gov.tw/

***********************************
歡迎加入 愛窩 line@好友ID: @iwowhouse 

或點選連結 愛窩官方LINE好友

愛窩提供的服務

#房屋管理#裝修改建#投資合作#平面攝影#法律諮詢#居家清潔

Facebook:套房管理 高雄租屋 愛窩
***********************************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