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 home,

My life,

My love

最新消息

2017
-
01-01

A-56調解/仲裁/不動產調處

A-56調解/仲裁/不動產調處


功    能:【名詞定義及解釋】        使用對象:【房客、房東、業者、政府部門/研究者】
租賃行為週期:【居住使用租、賃關係結束】
關鍵字檢索:【糾紛】


一、調解
調解是一種自願參與的程序,當中由一名公正和受過訓練的第三者,即調解委員,協助爭議各方在良好的氣氛下,達成既能滿足各方所需,又為各方所接受的調解。此與訴訟中之和解,均為透過兩造合意而解決紛爭之方式。

在調解過程中,調解委員的任務並非為各方作出決定,而是幫助各方探討本身論據的強弱,並尋求可行的解決方案,從而利便各方達成調解協議。調解員不會作出裁決,亦無權強行各方成立調解;作出決定的權力始終在爭議各方的手上。調解員接受過專門訓練,善於打破談判僵局,並能令各方專注於尋求解決方案。

調解的好處為:
(一)具有法律效果
1.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2.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3.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具有執行名義。
(二)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經調解不成立者,公所依被害人向調解委員會提出之聲請,將調解事件移請該管檢察官偵查,並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
(三)節省時間金錢,調解除勘驗費應由當事人核實開支外,不徵收任何費用及收受報酬。

二、仲裁
仲裁是訴訟外解決紛爭的方法,它是為了由雙方選定替代紛爭解決的方法,交由仲裁人一人或單數之數人成立仲裁庭仲裁之。仲裁的地點與時間比較自由,選定的仲裁地點不一定要在法院,可以選擇飯店或者公園,或其他地方。仲裁是一種具約束力的解決爭議的方式,相當於在法院提起訴訟。

當事人有程序選擇權。仲裁與訴訟相同處在於若不服,仲裁仍可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就像訴訟若不服仍然可以上訴。

仲裁的優點在於可以避免冗長的時間浪費,只要當事人都同意即可快速作成。仲裁判斷裁決是終局並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的,只在極特殊的情況下,才可對仲裁提出質疑。仲裁裁決與法院判決極為相似,可作為執行名義而予以強制執行。

三、不動產調處
不動產糾紛調處意指為處理土地法有關土地糾紛案件,減少訴訟案件,釐清產權,促進土地利用,依據內政部「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規定,設置之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做為處理土地法第34條之1第6項(共有物分割糾紛)及土地法第101條、第105條、第122條之不動產糾紛案件有關土地糾紛案件(租賃糾紛)等類案件之依據。

不動產民事糾紛調解,調處與仲裁解決機制比較表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租屋資訊網 http://houserent.cpami.gov.tw/

***********************************
歡迎加入 愛窩 line@好友ID: @iwowhouse 

或點選連結 愛窩官方LINE好友

愛窩提供的服務

#房屋管理#裝修改建#投資合作#平面攝影#法律諮詢#居家清潔

Facebook:套房管理 高雄租屋 愛窩
***********************************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