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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
01-01

A-58強制執行

A-58強制執行


功    能:【名詞定義及解釋】        使用對象:【房客、房東、業者、政府部門/研究者】
租賃行為週期:【簽約過程、居住使用、租賃關係結束】
關鍵字檢索:【公證、給付不能、裁判】


強制執行為,簡言之是原告經法院判決勝訴,經法官裁定獲得之強行取得對方財產以補償本身損失的一種法律手段,其執行應經法院體系下設之強制執行處協助實施,並經一定法定程序而合法獲得他人特定財產或定額財產價金的法律行為。

強制執行之目的在於滿足債權人之債權得以實現。債權人於取得執行名義後,若債務人不自動履行其義務,則經由債權人之聲請,透過國家公權力之運用,以實現債權人之債權。

強制執行債權人需先取得執行名義,執行名義之種類,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參照強制執行法第4條規定,執行名義之種類有六種。

由債權人具狀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而聲請強制執行時除具狀附上相關證明外,另需繳納千分之七執行費及郵票費等規費。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租屋資訊網 http://houserent.cpam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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