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契約中,雙方所約定期間之終日到來,是為租期屆滿。如:自民國100年06月01日起至民國102年06月01日止,民國102年06月01日是為租期屆滿。然於租賃期限屆滿後,出租人即得請求返還租賃物,若出租人怠於行使此項權利,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租期屆滿會產生的法律效果:1.回復原狀 2.返還租賃物 3. 結清費用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租屋資訊網 http://houserent.cpam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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