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乃指契約當事人之一方以擔保契約成立,或確保契約的履行目的,而交付於他方的金錢或其他代替物。定金契約以主契約的成立為前提(從契約),並需交付定金,始得成立(要物契約),另外,當契約當事人有債務不履行之情事者定金成為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之預定。當事人對定金的作用,如有特別約定,固依照約定來判斷是屬於何種性質,如無特別約定時,授受定金,依民法第248條規定,推定契約成立。
至於接受定金之法律上效果,因當事人接受定金的目的不同而有差別,故當事人間就定金的效力,在契約上有所約定時,從其約定,若無約定,則適用民法第249條規定。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租屋資訊網 http://houserent.cpam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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