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良管理人乃指其注意義務在程度上係採抽象輕過失。所謂抽象輕過失,我國實務上之解釋說明有:「即依交易上一般觀念,認為有相當知識經驗及誠意之人應盡之注意」、「行為人注意之程度,依一般社會上之觀念,認為具有相當知識及經驗之人對於一定事件所能注意者,客觀的決定其標準;至於行為人有無盡此注意義務之知識或經驗,在所不問」、「按不動產登記關係人民權益甚鉅,地政機關辦理土地登記業務之人員為不動產之登記時,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自應本於專業知識及技術,盡其職務上相當之注意」、及「衡諸善良管理人在同一情形之『當為行為』」等。易言之,善良管理人所負之注意義務,應有高於一般人的注意能力與義務。如民法第422條前段規定,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即屬之。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租屋資訊網 http://houserent.cpam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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