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所負義務為應保管租賃物,保持該租賃物原有樣貌。租賃物因失火而滅失時,承租人須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所謂「重大過失」,是指欠缺一般人客觀上應有的注意義務。而民法第434條失火責任中,承租人只需因重大過失責任才需負損害賠償責任,是為保護承租人;相對於出租人,承租人在客觀認定上較為弱勢,是已採重大過失確認保護其權利。但須注意,民法第434條並非強制規定,所以出租人仍可在租約中約定加重承租人的注意義務,簽訂契約時不可不慎。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租屋資訊網 http://houserent.cpam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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