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保證與普通保證不同,係保證人以自己之總財產擔保主債務人之債務,並與主債務人連帶負債務履行與不履行之責任;換言之,債權人毋庸先向債務人為清償之請求,即得直接向連帶保證人請求為全部給付,或併同起訴連帶保證人。由於連帶保證具有連帶債務之性質,依民法273條之規定,須當事人為明示之意思表示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始得成立如於契約上載明「保證人願負連帶責任」等字樣。
原則上,連帶保證人僅就補充性的抗辯權如先訴抗辯權,不得主張而已,其餘一般保證人所得主張之權利皆得主張之,如抵銷權〈民法第742條之1 〉、拒絕清償權〈民法第744條〉、時效抗辯等。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租屋資訊網 http://houserent.cpami.gov.tw/
***********************************
歡迎加入 愛窩 line@好友ID: @iwowhouse
或點選連結 愛窩官方LINE好友
愛窩提供的服務
#房屋管理、#裝修改建、#投資合作、#平面攝影、#法律諮詢、#居家清潔
Facebook:套房管理 高雄租屋 愛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