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 能:【名詞定義及解釋】 使用對象:【房客、房東、業者、政府部門/研究者】
租賃行為週期:【居住使用】
關鍵字檢索:【隱私權、使用權】
本罪係處罰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或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之方式侵害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的行為。凡有上述行為之一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所謂「無故」,乃指無正當理由而言,惟是否係屬正當理由,仍待由法院判斷,非謂行為符合一般社會道義即無觸犯本法之虞。如出租人懷疑承租人於租屋處從事非法活動,遂私下於屋內裝設針孔攝影機,仍有可能成立本罪。
應注意,有些行為雖因係屬「有故」而排除本罪之成立,然而仍有可能觸犯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4條第1項,例如夫妻之一方私下以電話錄音之方式查得配偶的通姦行為。又「非公開」則係指主觀上欲隱密而不欲公開,客觀上所發生的場所或空間亦足以確保隱密性而言,如尚未公演對外保密的戲劇排演。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租屋資訊網 http://houserent.cpam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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